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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
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1.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
12.政府利益说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创立的。
13.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
14.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15.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
16.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18.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19. CIF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20.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1.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2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2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2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2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31.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32.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驳)。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
35.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6.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
37.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成员国。
38.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
39.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40.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阿里)提出来的.
41.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42.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